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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调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大学生村官等六类人可贷款

2017-04-14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重新修订了《陕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对借款人范围、条件,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和利率, 贷款申请、担保、贴息、回收,基金代偿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调整明确,首次将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信用乡村创业人员、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借款人范围;并在全国首次提出建设创业担保贷款信用村,解决创业担保贷款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助力脱贫攻坚。 与老政策相比,新修订的《办法》范围更广、限制更少、期限更长、申贷更活、流程更简、职责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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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明确,个人借款人贷款额度由过去的最高不超过8万元调整至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由过去一般为2年调整为最长不超过3年。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外,个人借款人及其配偶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日前5年内无其他商业银行贷款记录。 《办法》要求,创业担保贷款应当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和经营所需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用途。对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创业明星、巾帼建功、双学双比等荣誉称号的借款人,以及信用乡(村)推荐的个人借款人原则上可免除反担保;对由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统一提供反担保的个人借款人可免除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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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人只要具有本省户籍,可在创业项目所在地提交贷款申请材料。省内放开户籍限制,不必回户籍地申请。 《办法》指出,对个人借款人发放的贷款,贫困地区的由财政部门全额贴息;其他地区的由财政部门第1年按贷款利息全额贴息,第2年按贷款利息的2/3贴息,第3年按贷款利息的1/3贴息。贷款利息与财政贴息的差额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对企业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计算的利息给予全额贴息。担保基金原则上不对财政贴息支持的企业创业贷款提供担保。 《办法》强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按制度要求开展内部自查工作,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依法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档案管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做好相关整改工作。 另外,《实施办法》明确全省各级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相应更名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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